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永茂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內關於「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354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適用之法條」欄內關於「刑法第354條第1項」之記載,顯係「刑法第354條」之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為此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彬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