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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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6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962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壹萬貳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參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