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3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大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理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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