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以法矯司字第096090549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