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51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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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玉玲
       陳麗智
被   告  吳新興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51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7月30日下午2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13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柒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麗靜
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300元
合計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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