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小字第516號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被 告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