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陳玉環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 吳阿忠 」之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 吳明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以原起訴書有被告吳明忠誤載為被告吳阿
忠之情事,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何佩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