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455號
原   告 喬鑫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文
被   告  李文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管轄。兩造
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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