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小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林佳怡
即 原 告
法定代以人 朱忠順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重小字第104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本院101年度重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以裁定
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於民國
101年3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