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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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76號原告 呂紹恩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稚平 律師被告 楊劉金玉 訴訟代理人 楊宗仁 被告謝 劉美
謝 劉滿 劉森劉菊 劉楨櫻 劉茂榮 鄭美金 劉書瑜 陳玉燕 黃金鳳 蔡玉芳 謝德洋 林季沛 劉琬琳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第六行關於「 謝劉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劉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