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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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吳聰億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被告丙○○
(選任辯護人 楊勝夫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秋永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記載「法官黃琴媛」,應更正為「法官蔡廷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關於關於陪席法官欄內誤載為「法官黃琴媛」,與判決原本陪席法官欄記載為「法官蔡廷宜」不符,顯係誤載,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