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勞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聲字第12號聲請人 劉運財 相對人源工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會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廿八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尚未履行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壹拾參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㈠指派調解人。㈡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者,得依前項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一項第一款之調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在桃園縣勞資關係發展協會調解成立內容如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分四期給付,分別於101年12月20日給付計新台幣(下同)4萬4,413元;102年1月15日給付5萬元;10
2年2月27日給付5萬元,資遣費分10期給付,自102年3月30日起至同年12月30日止每月給付1萬元。相對人如有任何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惟相對人自簽立調解紀錄後,迄今僅就第一期4萬4,413元給付聲請人2萬元,爾後即未再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爰聲請裁定就餘額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份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再者,兩造經調解成立之方案,屬分期給付,約定相對人如有任何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經查,兩造於101年11月28日簽立系爭調解紀錄後,相對人迄今僅給付聲請人2萬元,爾後即未再給付,應視為全部到期,有聲請人提出陳報狀在卷可證。審酌相對人既已未依約給付,依上開調解紀錄約定,應視為全部金額到期,聲請人可聲請一次給付全部餘額計22萬4,413元(2萬4,413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
四、綜上,聲請人所提出兩造成立之勞資發展協進會調解會議紀錄,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所成立之調解。準此,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葉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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