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88號原告 陳翊璇 被告 洪尚泓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附民字第88號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台清
法官羅立德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