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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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 陳賴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2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後,經本院定於101年12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該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並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屆時並未到庭,且未於2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另定新言詞辯論期日。是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千棻┌───────────────────────────────────────────────────┐│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00│橡石有限公司 鄭榮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4月10日│107,000元│AA三七七一五0││1│輝│音分行│││二│├─┼─────────┼─────────┼───────────┼────────┼────────┤│00│橡石有限公司鄭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5月10日│216,000元│AA三七七一五0││2│輝│音分行│││三│├─┼─────────┼─────────┼───────────┼────────┼────────┤│00│橡石有限公司鄭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觀│101年6月10日│218,000元│AA三七七一五0││3│輝│音分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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