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權人 葉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康淑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本件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法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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