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權人 葉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康淑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本件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法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61號
債權人 葉吉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康淑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本件利率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法律依據為何?(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且無其他法律依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