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44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7月27
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秦慧君
書記官 胡樂寧
通 譯 林秀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
表、存放款總額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樂寧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