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4年度士簡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士簡字第111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成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0,000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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