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正確之住所地址。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