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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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戊○○
21巷43弄20衖43號被上訴人甲○○
巷8號視同上訴人丁○○
22號己○○乙○○丙○○庚○○
1號上列上訴人戊○○與被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丁○○、己○○、乙○○、丙○○、庚○○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45,939元(即遺產總價額之7分之一,每筆遺產上訴價額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1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