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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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79號原告美商衛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被告甲○○
乙○○
5樓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96年9月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美商衛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2段420號18樓之29」之記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附表:
「原告美商衛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路2段420號18樓之
29兼法定代理人陳志成住同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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