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邱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懿郡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邱治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懿郡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