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聲請人依耐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大城博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婷娟陳俊延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