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邱治國 被告 陳懿郡 原住新北市○○區○○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兩造於民國「69年結婚」之記載,應更正為「67年12月17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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