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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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先行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6號聲請人冠美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龍昇 上列聲請人於民國102年3月1.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聲請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廠房(B廠5個柱仔隔間)約略之客觀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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