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81號聲請人甲○
丙○○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