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告漢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景星 訴訟代理人 羅宇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兆生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6,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支付之500元,仍有125,900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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