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惟查被告現已呈植物人狀態,意識不清,無法表達及溝通,且以鼻胃管餵食及尿管置放中,於台中縣沙鹿鎮童綜合醫院附設護理之家住院中,有該醫院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診斷証明書及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童醫字第五五五號函各一份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心神喪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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