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緝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緝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四八О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亦即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黃峻隆法官黃炫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