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提出聲請,經本院准予核發95年度促字第15323號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期限內異議,視為起訴,依法原告應繳納裁判費,則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尚應補繳7,26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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