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劉佳炤 被告 張秀綿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0年度易字第29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鄭永玉
法官唐中興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