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1號上訴人 朱貞諭
蔡惠玲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登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俊陳吳虹雲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27萬6,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林奕宏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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