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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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
105年度監宣字第159號聲請人 劉詩婷 律師相對人 李孟儒 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相對人 李孟容 關係人 李馬雪娥
李孟憙 李晉賢 李品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馬雪娥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由李馬雪娥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158號、第159號裁定選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李馬雪娥之程序監理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規定,行使程序監理人之報酬請求權,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規定,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2項裁定前,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程序監理人應就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李孟儒、李孟容對李馬雪娥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於審理期間為李馬雪娥之最佳利益,選任聲請人擔任李馬雪娥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因執行職務與各相關人進行訪視、會談、觀察、評估後,提出建議,有程序監理人評估報告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聲請人執行職務之專業、工作次數、地點、時間、對象、方法、內容、出庭陳述意見、提出之報告內容、分析與建議、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相關業務收費標準等情狀,核定聲請人之程序監理人報酬為二萬元,由李馬雪娥負擔。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