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建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建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建字第152號抗告人即原告天地展覽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家弘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張宗琦 律師 王朝震 律師 胡峰賓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博成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105年度審建字第152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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