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2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零柒拾元,及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