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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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 莊惠玲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
㈠聲請人是否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若有,請說明協商成立時
間、協商成立之金融機構名稱、協商成立文號、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其後是否毀諾?若有,毀諾時間點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且本項規定僅需聲請人與任一債權人成立協商即有適用(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8號參照),因此聲請人應說明是否有本條但書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並提出相關具體證據。如聲請人係因調解成立後,受其他未參與調解之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而致無法履行協商還款件者,應具體說明其事由及毀諾時間點,並提出其他債權人請求清償及目前已履行協商還款條件之證明。
㈡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綜
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為何?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
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若從事臨時工作或無固定雇主,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說明每月平均收入多少。
㈣聲請人是否曾於湘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任職?係擔任何職務?
當時每月薪資為何?何時離職?離職原因為何?㈤提出每月支出健保費用749元、醫療費用300元之相關證據。
㈥說明受扶養人 莊文義 、 林阿梅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如
何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受扶養人莊文義、林阿梅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莊文義、林阿梅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
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
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
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迄本裁定送達日後之交易明細)。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註:聲請人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有一筆土地、一戶房屋,請說明地號、建號,並提出該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應說明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或公文。
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