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2號
上訴人 林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聰明 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4,783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