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43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蕭銪廷 法定代理人蕭塗城人
謝錦珠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蕭銪廷與被上訴人 高麗花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依其狀旨內容係對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查蕭銪廷尚未成年,無訴訟能力,其上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即不合法;且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233元,應徵裁判費15,69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通知上訴人應速於法定期間內補正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有合法上訴後並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以內逕向本院補正繳納如數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