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220號聲明人 劉昌憲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劉昌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指稱原確定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4年為過重,聲請另定應執行刑),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