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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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乙○(兼 蕭金良 之承
蕭余連華 (即蕭金良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蔡錦輝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13 號裁定(96.11.05)[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13 號(97.01.2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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