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4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彥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7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6年訴字第94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王彥富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就本院民國
107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不服本院106年訴字第949號刑事判決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