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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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7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王奕於1.民國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6年05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45,9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4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48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7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5,6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7,94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7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600││九年十月十日││12.71│││元││起│││├──┼───┼─────┼──────┼──────┼───────┤│002│新臺幣│王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940元││九年十一月十││12.7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45600││九年十一月十││以內者,按年息│││元││一日起││百分之1.27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54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002│新臺幣│王奕│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7940元││九年十二月十││以內者,按年息│││││一日起││百分之1.27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54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