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告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瑞華 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 律師
李逸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其主張債務人一加水電有限公司對被告尚有未領之工程保留款、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依據為充足完整之陳述,被告並應就一加水電有限公司是否有繳交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一事,為充足完整之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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