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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