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9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915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CUONG(中文姓名:阮文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75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NGUYENVANCUONG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照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NGUYENVANCUONG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查被告於本件犯行為警發覺前,即主動交付所攜帶、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且願接受裁判,此見被告之警詢筆錄即明(警卷第6頁),經核符合上開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仍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其持有之期間及數量,再斟酌被告無刑事前科(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前揭毒品之包裝袋17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諭知沒收銷燬。又附表一編號2之手機,經核與本案犯行無關,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賴佳慧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1白色結晶17包(含包裝袋17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共計8.248公克、檢驗後淨重共計8.032公克)2手機1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554號被告NGUYENVANCUONG(越南籍)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VANCUONG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4日凌晨某時許,在高雄市岡山區某舞廳,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而持有之。嗣於同日19時30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與中正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並在其隨身背包內扣得前揭尚未及施用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7包,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NGUYENVANCUONG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1.前揭毒品係自被告隨身背包扣得之事實。2.被告供稱扣案物為其拾得,並供稱:我看起來就像是毒品等語,是無論被告以何方式取得毒品,被告具有持有毒品之犯意無疑。3.被告尚未及施用扣案毒品之事實。(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押物照片等證明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前開扣押之毒品17包,業由前開檢驗鑑定書足證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檢察官鄭子薇附表編號毒品名稱毒品級數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1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550公克0.540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06公克0.39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71公克0.460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67公克0.451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585公克0.571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65公克0.451公克7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83公克0.472公克8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534公克0.520公克9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75公克0.460公克10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73公克0.460公克11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25公克0.414公克12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93公克0.481公克13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93公克0.483公克14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79公克0.466公克15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63公克0.451公克16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520公克0.510公克17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0.466公克0.451公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