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430號債權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楊俊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曾玉花陳珈方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 陳珈方菊 之戶籍地址為嘉義市○區○○街○○巷○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另債務人盧曾玉花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對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於法未合,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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