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智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智簡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壢智簡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蓉卿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87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蓉卿明知他人所為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邱蓉卿明知「HelloKitty」之商標圖樣與文字,係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所示之商品,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而受我國商標法保護,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此註冊商標之商品,或將此商品陳列及販賣。竟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102年5月起至同年9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許為警執行搜索時止,在桃園市中壢區(升格前為桃園縣中壢市○○○○街○○號1樓住處,經營「搜樂趣創意生活雜貨批發」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3元至10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販賣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與文字之商品訊息。邱蓉卿並於上開期間已獲利2至3萬元。嗣經員警於102年9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許,於上揭邱蓉卿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品共計3,344件。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邱蓉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侵害商標權
真仿品比對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頁刊登訊息資料、開戶基本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三、被告於警詢自白迄今已獲利2至3萬元等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予敘明。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02年5月起至102年9月25日上午9時35分許止,所為數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之決意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販賣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四、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與文字商品之行為,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及商譽造成侵害非小,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誠有不該;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本件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共計3,
344件,侵害商標權人權益之情節難認輕微;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告訴人於偵查中亦具狀表示本件不提告訴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靜瑜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01│HELLOKITTY洗衣籃│6件│├──┼─────────────┼────┤│02│HELLOKITTY風扇防塵套│5件│├──┼─────────────┼────┤│03│HELLOKITTY購物袋│8件│├──┼─────────────┼────┤│04│HELLOKITTY面紙盒│7件│├──┼─────────────┼────┤│05│HELLOKITTY便當袋│6件│├──┼─────────────┼────┤│06│HELLOKITTY冷水壺│3件│├──┼─────────────┼────┤│07│HELLOKITTY沐浴瓶│2件│├──┼─────────────┼────┤│08│HELLOKITTY飯團模具│9件│├──┼─────────────┼────┤│09│HELLOKITTY手機套│12件│├──┼─────────────┼────┤│10│HELLOKITTY驅蚊器│7件│├──┼─────────────┼────┤│11│HELLOKITTY捲線器│19件│├──┼─────────────┼────┤│12│HELLOKITTY耳機防塵塞│1件│├──┼─────────────┼────┤│13│HELLOKITTY手機按鍵貼│1件│├──┼─────────────┼────┤│14│HELLOKITTY釘書機│1件│├──┼─────────────┼────┤│15│HELLOKITTY暖手器│1件│├──┼─────────────┼────┤│16│HELLOKITTY筆│2件│├──┼─────────────┼────┤│17│HELLOKITTY鎖頭│1件│├──┼─────────────┼────┤│18│HELLOKITTY噴霧器│27件│├──┼─────────────┼────┤│19│HELLOKITTY餐具盒│3件│├──┼─────────────┼────┤│20│HELLOKITTY防滑墊│1件│├──┼─────────────┼────┤│21│HELLOKITTY餐桌墊│20件│├──┼─────────────┼────┤│22│HELLOKITTY鑰匙套│10件│├──┼─────────────┼────┤│23│HELLOKITTY卡片貼│14件│├──┼─────────────┼────┤│24│HELLOKITTY鏡子│1件│├──┼─────────────┼────┤│25│HELLOKITTY汽車遮陽板│6件│├──┼─────────────┼────┤│26│HELLOKITTY防蚊貼片│3162件│├──┼─────────────┼────┤│27│HELLOKITTY芳香劑│8件│├──┼─────────────┼────┤│28│HELLOKITTY風扇│1件│├──┴─────────────┼────┤│共計│334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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