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01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洪金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壹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