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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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參仟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已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33000元,有其所提之繳費收據影本一紙附卷為憑,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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