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振隆 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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