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宜芳 即 蔡春梅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柯文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子翔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參其101年1月4日將原「公允」修正為「盡力清償」之修正理由「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額,均已用於清償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斟酌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清償數額及擔保是否確實,而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亦宜逕行認可之,爰修正第一項。」,亦徵法院就更生方案之認可非以債務人清償債務之比例,亦非以債務人過去之消費習慣,或未來之清償可能性或能力為依據,而應以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法院依職權認可之時點,判斷是否已盡力清償且無其他消極事由為標準。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
6頁)。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1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865,295元。債務人於民國103年3月7日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15日為第1期首繳日,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6,000元,合計共清償
6年72期,總清償金額432,000元,清償成數23.16%。該更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尚好早餐店,其每月平均薪資約為18,375元,有卷附薪資袋影本在卷足憑(參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卷第80-81頁,本院卷第134-136頁),故本件可認為債務人每月有18,375元之固定收入。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每月薪資所得收入外,其名下財產
有保單價值5,543元(參本院卷第155-156頁)、79年出廠之汽車1部(車齡已24年且牌照已逾檢註銷,顯無殘值,參本院卷第236頁),而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432,000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次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⑴膳食費:4,500元;⑵交通費:550元;⑶生活雜支:1,000元;⑷勞健保費:1,527元;⑸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元;⑹母親扶養費:1,250元,合計12,327元。其中,債務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7,577元(包括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550元;生活雜支:1,
000元;勞健保費:1,527元),上開數額實已遠低於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所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0,869元,足認並未逾一般人生活之程度而確屬合理及必要。而在此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又債務人提出4,750元之扶養費用支出(包括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元及母親扶養費:1,250元),其中關於子女扶養費之計算標準,債權人往往以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告之最低生活費,即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予以計算每名成人之每月支出,又以前開數額之60%計算每名子女之每月生活費用,即每月6,521元之數額支出,債務人主張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3,500元既已低於上揭標準,自屬合理;至母親扶養費部分,債務人稱母親有債務人及其妹妹共4名扶養義務人,債務人主張支出母親每月必要生活費1,25
0元已低於於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告之103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基本生活費用與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2,717元【計算式:10,869÷4=2,717】之標準,且參以現今社會經濟情形下類此高齡國民一般合理消費、醫療程度等情,上開扶養費未逾生活必要支出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亦屬合理。是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18,37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12,327元後餘額逾9成作為清償之用,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
(三)再者,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23.16%,惟債務人名下並
無任何可資換價之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供參在卷可憑,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盧烽池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之更生方案(第1點至第6點)
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65,295元。
二、總清償比例:23.16﹪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清償6年72期,每期清償6,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732,491元每期還款金額:2,356元
二、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0,172元每期還款金額:33元
三、債權人: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61,935元每期還款金額:842元
四、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50,952元每期還款金額:164元
五、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8,421元每期還款金額:59元
六、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49,495元每期還款金額:159元
七、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37,299元每期還款金額:763元
八、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115,854元每期還款金額:373元
九、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223,044元每期還款金額:718元
十、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98,235元每期還款金額:316元
十一、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金額:67,397元每期還款金額:217元